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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资支付条例》问答汇总

36、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直接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哪些费用?

答: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直接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下列费用,无须事先征得员工同意:(1)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2)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其他费用。

37、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哪些费用?

答: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1)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2)用人单位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3)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38、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扣减赔偿费用和经济处罚有什么限制?

答:用人单位每月从员工工资中扣减赔偿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和违纪经济处罚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39、什么是最低工资?

答: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

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1)加班工资;(2)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3)按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40、最低工资多长时间调整一次?

答:最低工资每年调整一次。

41、每年的最低工资在什么时候公布?

答:最低工资由市政府于每年六月下旬向社会公布。

42、每年最低工资的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最低工资的执行年度为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

43、最低工资采用何种形式?

答: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

44、实行记件工资的员工如何执行最低工资?

答: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员工,不论其采用何种工资制度。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

45、本市不同的行政区域是否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答:可以。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不同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

46、用人单位有责任告知员工最低工资吗?

答:有责任。《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

47、劳动保障部门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工资支付记录是公司的机密资料为由,拒绝提供?

答:不行。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48、工会在监督工资支付方面有什么职责?

答: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可以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49、只有被拖欠工资的员工才能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吗?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和控告。

50、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就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问题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1)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2)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3)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转移财产或者逃避、隐匿,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4)其他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

51、劳动保障部门对员工的投诉,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办结?

答: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将办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52、劳动保障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送工资支付表?

答: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年内定期报送工资支付表,而且,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向社会公布。

53、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

答: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本《条例》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

54、什么是克扣工资?

答: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

55、合伙形式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谁来负责?

答:用人单位为合伙形式的,合伙人对拖欠的员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先行支付拖欠工资的合伙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6、建筑活动中,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中的拖欠员工工资,如何处理?

答: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当然,发包单位依法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经工商登记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用人单位,其拖欠员工工资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7、发包方对被承包经营的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应该不应该承担责任?

答:应该。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8、公司不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就可能被罚吗?

答:是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2)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3)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

59、用人单位用购物券发工资会受处罚吗?

答:会。《条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2)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3)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

60、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的规定,还得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是。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百分之二百的经济补偿金。

61、用人单位如果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需要向员工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62、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资料,应如何处罚?

答: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63、可以拒绝没有有效证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工资支付检查吗?

答:可以。《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出示有效证件。

64、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支付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是否追究责任?

答:是。《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支付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条例》从什么时候起施行?

答: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工资支付部分补充问答



1、哪些收入是工资,哪些不是?

答: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绝大部分都是工资。判断员工的收入是否工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工资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只有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经济往来才可能是工资。因此,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经济往来,就不是工资;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费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学生参加实习所取得的劳动报酬,都不是工资。

二、工资是劳动报酬。劳动与工资是直接的因果关系。非因劳动获得的报酬,如员工从公司获得的股权收入,技术分红,技术入股所得就不是工资。

三、工资以货币为形式。货币形式通俗点说就是现金,凡不是现金的,都不是工资。一些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免费食宿(俗称“包吃包住”),食宿是实物价值,但不能算工资。

四、工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劳动双方的约定而成立。不是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劳动双方约定的经济往来,例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临时性的,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劳动双方约定以外的奖励,不属于工资。

五、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必须支付给员工且规定了项目和标准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这些费用有:

(1)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的各项费用;

(3)国家规定的福利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费用

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

劳动保护各项费用,是指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费,它的发放依据是《关于实行新的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劳护[1994]235号)。

按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员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员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抚恤费等。从职工福利费开支的费用不属于工资。

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费用是指根据《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各项费用。

2、业务提成算不算工资?

答:业务提成属于计件工资的一种形式。如果业务提成支付者与领取者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业务提成是工资。

3、房补算不算工资?

答: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交住房公积金,则缴纳的这部分不属于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交住房公积金而给员工发放现金房补,则房补属于工资。

4、哪些收入可以列入最低工资,哪些不可以列入?

答: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绝大部分都可以列入最低工资。不能列入最低工资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首先,不是工资的,肯定就不能列入最低工资。

一是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但员工个人负担的部分是可以列入最低工资的;

二是劳动保护的各项费用;

三是国家规定的福利费;

四是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费用;

六是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其次,加班工资;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不属于最低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属于工资,但不属于最低工资。因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讲得很清楚:“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所谓“正常工作时间”指的就是每周40小时以内,每天8小时以内。

5、特区内和特区外的最低工资不一样吗?本年度深圳的最低工资是多少?

答:是的。考虑到深圳特区内外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存在差异,从1994年起,深圳的最低工资实行“一市两制”,特区内和特区外有实行不同的最低工资。2005年度深圳的最低工资是:特区内690元/月,特区外58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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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年9月12日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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