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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求职者解读《劳动合同法》

为求职者解读《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立法特点
倾斜立法技术——保护劳动者
例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劳动者可以无理由解除劳动
合同,只需要提前30 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而对于用人单位,第一不可以无理由解除,
第二必须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才可单方解除,第三除过错性解除合同外,其他情形的
单方解除员工合同均要提前30 天书面通知员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加重企业违法成本
例如:关于建立劳动关系,规定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
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
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
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析
一、劳动合同 的订立
(一)、禁止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
证和其它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
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
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施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
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可以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限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
为劳动合同期限。
★ 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
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劳动合同 的履行与变更
(一)、利用“支付令”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报酬付给义务: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
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的形式。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试用期内的单方解除权: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可以
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情形的单方解除员工合同均要提前30 天书面通知员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之——过错性解除:
《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劳动法》的旧规定对照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
件的;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
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的;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
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
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
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合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
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之——非过错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
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裁员: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
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
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
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也就时规定了裁员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提前通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解除合同类型 时间 补偿金
过错性解除 随时 不支付补偿
非过错性解除
提前30 天通知或额外支
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支付
补偿金
支付补偿
经济裁员 提前30 天通知 支付补偿
协商解除(企业提
出)
随时(按约定) 支付补偿
5.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
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
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权
1.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之——预告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
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但下列两种
情形除外(即:仅有下列两种情况可以给劳动者设定违约金):
★单位出资培训并与接受培训的员工约定服务期后,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设定
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
3.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之——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无需事先告知
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无需事先告知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
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
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
安全的。
4.下列情形员工行使即使解除合同权限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
★ 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企业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 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支付补偿金的问题:
支付补偿金的终止情形 不支付补偿金的终止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 企业不续订的 劳动合同期满, 员工不续订的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员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企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
关闭的
员工死亡,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
死亡的
《劳动合同法》过渡期管理办法:
从目前到2008 年1 月1 日期间为《劳动合同法》过渡期,关于过渡期的管理办法如下:
该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
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该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
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施行之日起计算;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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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年2月24日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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